武汉加强网约房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日期:09-25 来源:未知“我特意找了一家网约房住下,还专门等到凌晨才入住,可还是被抓了。”近日,潜逃到湖北省武汉市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开展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的民警抓获后感叹道。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武汉市公安局积极探索网约房管理模式,优化顶层设计,强化要素管控,督促规范经营,着力打造网约房治理“武汉样板”。
截至目前,针对网约房问题,武汉警方共查处涉黄、赌、毒等案件203起,其中刑事案件59起、行政案件144起,抓获网上逃犯173人。
全环节监管
“你辖区一网约房有疑似网逃人员,请出警核查!”7月22日1时23分,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分局治安防控中心向庙山派出所发出一条预警行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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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山派出所民警迅速上门核查。不到5分钟,民警在江夏大道某公寓一房间内将涉嫌诈骗犯罪的在逃人员吕某控制。
吕某交代,其被湖北宜昌枝江警方通缉后四处流窜,来到武汉不敢住酒店旅馆,想着网约房“应该管得松”就在网上随便找了一家,哪知刚住下就被抓。
“作为新兴业态,网约房逐渐兴起,受到部分房东与住客青睐,但在实际经营中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容易成为藏污纳垢的温床。”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武汉公安机关优化顶层设计,对线下房源、发布平台、入住人员实行前端、中端、末端全环节管理。
武汉市公安局制定出台《武汉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对前端的线下房源,要求从事网约房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符合房屋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向公安机关备案经营者信息、房源信息,经营者与辖区派出所签署治安责任保证书,确保网约房基础信息“全摸排”。
同时,武汉公安将网约房发布平台作为管理中端,要求本市主流网约房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在网上发布房源时必须核验上网房源是否具备由公安机关编订的房源编码,并将房源及预约数据全部接入公安机关平台端口,确保订单预订信息“全掌握”。
对于末端入住人员,武汉公安参照旅馆登记入住“四实”的要求,明确入住人员必须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住宿信息,网约房经营者必须将入住信息上传后台,并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确保人员入住信息实时“全上传”。
向科技借力
“住客预订、入住网约房时,通过扫码进入实名登记页面,业主即下即用、住客即扫即上传、信息即录即比对,且各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非常方便。”武昌区水果湖街某网约房老板朱女士说。
朱女士说的是一款名为“网约房一点通”的手机App,由武昌区公安分局水果湖派出所开发并已获得软件著作权专利,是全国首创网约房软件。
这款App上线运行以来,每天在线住客从100人增长到600人左右,最高达1200人,高效便捷效果让人惊喜。
网约房住客实名登记不落实、不严格,容易成为灰色人员的藏身之所,一直是公安机关的管理难点。
“我们向科技借力,开发了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探索实现‘以房管人、以码管房、以锁管门’管理新模式。”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
“以房管人”,即通过该系统,精确定位每一间网约房经营人、入住人和公安监管责任人,层层压实主体、监管、法律责任。
“以码管房”则是将网约房管理与“一标三实”(即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和实有单位)工作相结合,通过二维码门牌为每套网约房生成专属的“房源编码”,既标明了房源地址、房屋归属,又便于民警日常管理。
此外,武汉警方还探索将智能门锁与网约房系统对接,入住人员完成实名认证登记后,方可获取网约房系统分配的开锁密码,实现“以锁管门”。
隐患速发现
5月24日,武汉市江汉区公安分局唐家墩派出所副所长赵文琳带队对辖区网约房较为集中的菱角湖某公寓楼开展例行检查。
赵文琳发现女房客范某情绪激动、说话支吾,意识到情况不对,将范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耐心询问。范某向民警倾诉了其被男网友翟某约到这里,后被翟某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实情。
了解情况后,民警将涉案男子翟某控制,经调查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房源分散、平台发布、线上预订、房东和房客互不见面,对网约房的这种特殊经营模式,我们探索建立了定期巡查、部门联动、社区共治、分级管理等一系列机制,落实网约房长效管理。”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武汉警方要求,责任民警每月必须对网约房实地检查不少于3次;同时,市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通过线上实时比对网约房信息,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督促属地派出所上门核查。
武汉警方加强部门联动和社区共治,公安机关与住建、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网约房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依托街道社区及时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治安管理漏洞,形成网约房治安管理合力。
武汉警方还对网约房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日常检查、案件查处、信息登记、安全隐患等维度,对网约房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分级,根据不同级别实现集约、高效、精准管理。
武汉警方明确,对一年内被公安机关约谈3次以上或被住建、消防等行政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网约房,将经营者信息纳入“黑名单”,禁止从事网约房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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