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打假还是敲诈勒索?

日期:04-22 来源:未知

 职业打假人运用国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然而,在职业打假人群体中,也滋生了一批以“打假”“维权”为幌子、大肆勒索钱财的“另类职业打假人”。 2017年12月,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某海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到西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报案:有人以该公司产品裙带菜“所标注的能量与实际标准不符”为由,对其勒索3万元。民警随后将前来与商家商谈赔偿事宜的嫌疑人马某抓获。

   据调查,该打假人近期在大连的北京街等地的家乐福连锁超市内,花4800元将一种裙带菜全部购买,并第一时间到超市服务台以“标注能量与实际标准不符”为由进行投诉,称质量有问题。商家与马某周旋,马某最终将商家告到法院。商家别无选择,只得就范。

   经侦查,民警摸清了这个职业打假群体的套路:该群体由4男2女组成,内部分工明确。主要成员马某(男,32岁)、李某夫妻及小舅子娄某、崔某夫妻俩。调查显示:自2015年开始,这个群体共在大连以相同的手法“打假”近百起,获得“赔偿”50余万。很多受害人在被“打假”后因为自身违规销售行为,并没有报警。民警梳理出这类案件几个特征:不是以公益为目的;不是在使用商品时发现,而是有意知假买假;大量“扫货”,有明显的目的性;以此作为赚钱的谋生手段。

   “另类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扰乱经营秩序,甚至干扰正常执法。这类案件应以什么罪名定性?警方认为,是否以公益为目的,是定性的关键。2017年5月,最高法发出《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指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的治理模式。”该答复意见还指出,要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执法实践中,是真的职业打假人还是“另类职业打假人”,是“维权打假”还是“敲诈勒索”?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应健全完善,为基层执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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